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我院学生社团健康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和宗旨
第一条 黑龙江财经学院社团联合会所管理的学生社团是根据学生兴趣爱好自发组织的以丰富课余生活、开辟第二课堂、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和陶冶情操为目的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通过开展融思想性、专业性、趣味性、多样性于一体的活动,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为学院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三条 参加学生社团的条件:
1.本院大一至大三注册在校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3.承认社团联合会及所属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履行社团成员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
1.符合社团联合会所规定条件,通过职位竞选完成工作交接后就职;
2.在竞聘任期间,考试无补考记录;
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和强烈的责任心。曾担任寝室长、学生干部者优先;
4.在社团内工作满一年且有较高的威信;
5.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如受到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6.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 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相应社团的各项活动;
3.向社团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4.监督社团联合会工作的执行情况;
5.享有所在社团规定的其他权利;
6.社团成员有退团的权利。
第六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社团联合会及所属社团章程,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社团活动,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
3.积极开拓社团活动新思路;
4.按时缴纳会费;
5.履行所在社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原则组织体制
第七条 黑龙江财经学院社团联合会,在团委的指导下,统一组织管理各社团,并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以及其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上报院团委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
3.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批准、备案;
4.指导和监督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
5.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八条 凡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七个基本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完整规范的社团章程;
3.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相关的指导教师;
5.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必须由社团筹备负责人按规定的程序递交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团总支审批、推荐,社团联合会核准、答辩会审议通过,上报团委,经团委同意方可正式成立。申请成立时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1.社团成立申请表;
2.申请材料;
3.社团章程;
4.筹备负责相关指导教师情况介绍;
5.社团现有成员范围及人数;
6.学生社团活动内容及方式;
7.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社团的名称;
2.性质,宗旨和组织机构;
3.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社团纪律(包括吸纳新成员和处理不合格成员的明确规定以及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6.社团各项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四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1.每学年的第三教学周前(含第三教学周)为审批社团成立时间;
2.成立社团,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社团联合会审批上报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为鼓励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申报的学生社团如与已有学生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
第十三条 各系独立成立学生社团均由各系团总支审批,并报送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各社团不准占用正常授课时间及自习时间举办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应以不妨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内容为原则。如有特殊情况须占用上述时间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应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上交活动计划书,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七条 各社团按有关规定,每学年收取一定会费。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使用经费遵循节约原则。各社团需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费,经社团联合会审阅后上报团委批准。各社团每项支出均需保留相关费用票据,并做出相关文字说明,社团联合会将在每学期期末对各社团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在学期第一教学周内到院社团联合会注册,学生社团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概况。学生社团应当在开学两周内结合自身特点拟定工作计划并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十九条 学期结束时,各社团必须上报本学期活动总结。
第二十条 如有社团组织室外活动,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团委批准后方可筹备,参加会员须有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在活动室的日常授课,需保证活动室的防火安全及保持活动室的清洁。
第五章 社团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团委每学期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按学年评选优秀会员、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对优秀会员、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社团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据有关规定对社团、社团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取缔。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团委将令其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校规校纪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2.违背社团活动宗旨的;
3.每学期开学未注册的;
4.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受处理的社团或处分的社团和个人及有下列情形的社团和个人取消评比资格:
1.无故两次不参加社团联合会例会的会长及无故两次不参加社团例会的会员;
2.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请的;
3.未经社团联合会及团委批准开展活动或活动内容与批准的方案不符的;
4.不按期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黑龙江财经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