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要求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四类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已收取费用的将一次性退还。
四类学生列入资助范围
根据通知,受助范围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人数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指学生持有残疾证(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残疾人证)、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家庭农村低保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低保家庭证明的普通高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特困救助供养证明的普通高中学生。
相关高中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
通知规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冀价行费〔2015〕221号文件执行,免住宿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同校、同年级统一使用教科书实际购买金额执行。
为鼓励和支持普通高中接受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财政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落实免学费财政保障资金,根据普通高中接受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据实补助。免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分别按每生每年500元和300元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中央与我省6∶4分担比例,确定各级分担比例。中央、省、市、县(市、区)按照6∶2∶1∶1分级负担。其中,各市对省财政直管县(市)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免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冀教财〔2016〕35号文件,由我省各级财政解决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学校因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收入减少,学校可统筹用于学生资助和事业发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