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市场经过多年的大发展,人们似乎对乘机出行已不再陌生。然而,最近厦航一航班上,12岁孩童因辱骂空乘被拒载事件引发的议论,却让我们再次看到很多人对航空正常运行的理解其实很肤浅,甚至可以说有很大的误区。他们没有真正理解,法律给予机长的特殊权利就是为广大旅客维护利益,而不是少数几个违规者。
很多乘坐过飞机的人,可能在机场或飞机上都看到或经历过这样的场景:飞机因故延误,就会有一些旅客跳出来闹事,冲击跑道,拦截飞机,打砸机场设施、霸机和辱骂殴打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等等。这些闹事的行为,其实起因都是因为对航空运输基本知识认识不够,尤其是对航空法规知之甚少。他们总认为,航空公司就是“店大欺客”,自己是“弱势群体”,所以“信息不对称”。实际上,航空商务客运在近百年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各种服务项目、操作规程和法律条款已经非常详尽、成熟,甚至可以说是无微不至,根本不是一些人想象得那么简单。当然,现在也有许多人了解了一些航空运输方面的知识后,也对过去的莽撞无知,触犯了法律而感到后悔内疚。
表面上看,12岁孩童因辱骂空乘,其监护人又不为此而道歉,被机长拒载,似乎与那些闹事旅客有很大不同。于是乎,一些人,甚至是一些法律学者,又在用他们有限的航空运输知识来解读这个问题。如有人认为,这件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人表示这不符合“合同法”,更有人用错误的方式来理解“民用航空法”。他们都认为,只要旅客购买了机票,就享有乘坐飞机的权利,航空公司若无“正当理由”,就无权拒载。
不可否认,这些引经据典的说法好像“理由”很充分,但是,实际上还是由于他们对航空运输基本常识了解有限,故此这些看法不仅片面,也存在很大误区。
其一,法律常识方面误区。大家可能都知道:法律是公正的,是为维护人民正当利益和公共社会秩序而设立的。那么,就该“拒载事件”而言,“消法”、“合同法”和“民航法”都有相关适用的条款,究竟那个法律条款应首先被使用呢?很明显,很多人都会认为前两个法规更适合,因为他们对民航法了解不多。这就产生了一个误区。实际上,“民航法”是一个特殊法,它给予了航空部门一定的处置权力,我们不能用其他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解释。关于这一点,法律界是有专门的说明的。正因为目前很多人缺乏对这方面的了解,所以,在评论方面出现很多“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谬误。
如《东京公约》(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民航制定的相关法规也具体体现了公约的精神)第一章第一条“适用范围”乙款中就规定“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在第六条第1项亦给予进一步解释:“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罪行或行为时,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甲、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乙、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丙、根据本章的规定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
现在,全球缔约各国的管理部门和航空公司均制订有执行该法规的细则。美国国会规定,对机组人员进行言语或肢体上的威胁、恐吓或殴打均是重罪,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和10000美元罚款。此外,美国的航空公司实行“零容忍”政策,甚至给机组人员配备了软手铐。
厦航在其业务操作规定中也清楚地列明:“2、出言无礼旅客:1、出言无礼旅客指:登机后言语无礼,故意扰乱机组工作和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或者其言语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2、客舱乘务员发现出言无礼旅客时,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讲明有关法规,规劝立即停止无礼行为后,仍无效者,客舱乘务员应报告机长。机长如认为该旅客行为可能会干扰机组工作或客舱秩序,可决定通知地面相关部门令其下机。”
以这些法规观之,无疑厦航机长此次做出“拒载”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同时用“消法”和“合同法”来解释该机长的作为,显然不符法理要求,也是滑稽可笑的。
其二,对 “机长维护旅客利益”认识上有误区。现在很多人都把此次拒载事件只是划定在12岁儿童与机组之间的产生矛盾的范围内。其实,无论从机长行使权利所依据的法则,还是从法规的目的看,都是为了维护机上全体旅客的利益,才对那些破坏机上良好秩序的个别旅客拒载。由于篇幅所限,此处无法列举更多的事例。但是,各国航空运营经验和常识都告诉我们,在客舱这个狭小的范围内,甚至大声言语都是不允许的。法航就曾因一位旅客在客舱内不断大声说话,不听劝导,机长考虑到其他旅客的感受,对该旅客采取了拒载的措施。据相关统计,美国2011年有超过17000名旅客被拒绝登机或驱赶下机,平均每天接近50人。这个数字看似很高,但是,作为每年航空运输旅客达7亿人次的大市场而言,那些不守规矩和影响他人的旅客仍然是一小撮。同样,发生在国内的12岁的孩童辱骂乘务员,其监护人又不肯道歉,他们的行为已经很恶劣,尤其是坚持错误的无礼表现,让人很难保证他们是否会在接下来的航程中,出现进一步影响到他人享受乘机的权益和机组的工作,所以又怎能被接受呢?毕竟每位乘机旅客都希望有一个愉快的旅程。
其三,“旅客是弱势群体”的误区。有一部分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产生问题,就认为旅客是无辜的,航空公司一定是店大欺人。这其实还是“弱势群体”的思维方式影响着一些人的判断。实际上,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常人中并没有什么“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可言。
不难看出,以上的认识误区,让一些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了,也扰乱和影响了很多人的正常视听。其实,现在我们仅用一句话就能表达清楚:法律给予机长的特殊权利就是为维护广大旅客利益,而不是仅仅为航空公司自身;少数违规者才是剥夺其他旅客享受良好乘机服务的罪魁祸首。
航空运输作为一种公共高端服务,拥有完备的保障体系和系统,其运作过程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只有人们缺乏对其了解时,才会出现误解和产生误区。相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升,对航空飞行会有更多的体验,这种误解和误区会逐步地消除。
至于有人引用网上一些民航内部人带有情绪的言语:“惯坏了熊孩子,伤透了民航心”和“旅客无故辱骂乘务员,航空公司是否应忍气吞声,助长旅客嚣张气焰”,就认为这是机长行使拒载权的理由,也实在太浅薄了。
当然,也有人在网上透露,本次机组在内部受到了相关处分。我认为,如果确实有这样的情况,正说明我国作为新兴的航空市场,在运行中还有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处理上尚没有经验,正在摸索中。如最近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正说明国内民航单位通过近些年的各种经验的积累,已经开始制定更详细和更实用的法制法规。今后,中国的航空市场还将继续扩大,需求也会不断增加,相信对影响他人正常乘机的行为将被进一步限制,最终达到实现“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