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现代教育集团董事长苏华
在新法实施过程中应强调因地制宜和可操作性。各地的实施办法的修订应强调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由于各个学校的办学历史不同,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分类登记时更应鼓励“一校一策”。同时,对于选择营利性学校的,资产如何清算、税费如何缴纳、土地等财产权属如何确定、如何重新登记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在实施条例和各地的实施办法中予以具体明确。
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存的学校应科学规划妥善处理。一些优秀的民办学校是从幼儿园办到高中,学校在办理分类登记时,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非营利性,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登记为营利性,由此而带来的一个学校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债务分割等具体操作问题,应当科学规划,妥善处理,确保学校稳定发展。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关政策不能完全参照企业。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但是,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仍然属于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政府的征地、税费等各项政策待遇上,不能因为是营利性而完全参照企业的标准制定有关政策,应当比一般的企业要给予更多的优惠。
财政对两类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在制定生均拨款等有关财政支持政策时,对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也应参照公办学校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在制定对学校的奖励性财政经费时,不应差别对待,而应当根据该学校的办学成绩来确定。
继2016年,《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首次编辑推出“推动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系列特刊,共12个版面,系统言说中国民办教育的贡献和民办教育人的心声。
而今我们再次推出特刊,借以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声音,关注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地方的落地和实施,也记录一线民办学前教育人朴素的情怀和优秀民办教育领军人振兴中国教育民族品牌的愿望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