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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经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4 来源: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院实现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提高学生认识社会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学院要求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的课余时间进行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旨在搭起学生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

第二条 总体目标

1.认真开展寒假、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在校生每年(除大四学生)应至少参加两次寒假和暑假社会实践,总时间不得少于四周。

2.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学生在校期间,要积极参与学院、系安排的、自愿联系的社会服务活动,如政治宣传、文化科技、法律咨询、扶困助残、社区服务、军学共建、警学共建、防艾防毒等。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可根据本专业特点,自由选择活动内容和地点,或由学院团委、系团总支统一组织并按统一要求进行。

第三条 实施细则

1.每年在寒暑假中,宣传并组织学生开展“走向社会、服务社会、了解国情、锻炼能力”的实践活动。

2.每学期期末,发出关于寒暑假社会实践的通知。

3.每学期开学,收集各系上交的社会实践论文及调查报告,并将优秀稿件存档。

4.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召开社会实践优秀项目的总结报告会,并向全校公开社会实践的获奖名单。

第四条 保证措施

为使社会实践活动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每次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首先,各级领导重视,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详尽活动计划、成绩考核制度、奖惩措施,层层确定负责人,层层进行深入动员,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其次,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设备和运输工具,经费一般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列支,大型或重点活动由学院单独提供经费。

第五条 激励与表彰

根据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以及实施情况,奖励优秀的社会实践活动参与者以及组织单位。学院团委每年将在各系团总支及院学生组织中评选出“黑龙江财经学院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在我院在籍学生中评选出“黑龙江财经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黑龙江财经学院优秀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1.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行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在学校或社会上产生较高影响;

3.遵守我院青年志愿者工作站的章程,圆满完成各项服务工作,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4.在志愿服务的社会覆盖面、组织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志愿集体是一个团结向上的集体,组织凝聚力强,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优秀青年志愿者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在我院团组织及其青年志愿者组织注册一年以上;

3.以雷锋同志为榜样,无私奉献,事迹突出,在我院有较大影响;

4.在青年志愿者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具有典型模范作用。

(三)优秀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1.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担任组织工作或负责人,或独立从事社会实践活动;

2.实践中认真、求实,活动后形成质量较高的社会实践报告,能附交社会实践活动照片(或相关社会实践材料)以及实践单位或实践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3.每学期参加实践时间在20天以上。

参与以上各项评选的学生,须在本学年内无补考记录、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黑龙江财经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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