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5日,曹县考生程某某使用手机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获取考生杨某某等人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将杨某某等人高考志愿修改,把填写志愿机会用完,并删除其他志愿,企图使三名受害人无法被录取。2016年12月7日,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程某某是曹县一中学2015届毕业班学生,平时与同班同学苏某关系比较好。当年,苏某的高考成绩较低,没有填报高考志愿,苏某父亲想让儿子复读。2015年7月5日,苏某的父亲找到了程某某,给了程某某一个纸条,纸条上有很多程某某和苏某的学校高考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身份证号和密码,让程某某把纸条上这些考生的高考志愿改成不可能被录取的大学,使这些考生无法被录取,从而陪着苏某复读。
程某某听了苏某父亲的话,利用手机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改了三个考生的志愿。分别将尚未填报志愿的杨某某的第一志愿填报为北京体育大学,并把填报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韩某某的第一志愿改成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的志愿机会用完;将孙某某的第一志愿改成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
2015年7月5日,孙某某、韩某某发现自己填报的志愿被他人改动过,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经曹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侦查和向招生考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孙某某、韩某某的高考志愿得以更改。杨某某知道自己的高考志愿被更改后,立即与老师和班主任联系,向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申请,改回了自己的志愿。
庭审当天,程某某在陈述中,说自己十分后悔,向三名受害人表示歉意。
12月7日上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程某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再加上三受害人被篡改志愿后,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自己的努力,均被自己填报志愿的大学录取,客观上没有形成三受害人无法被大学录取的结果。最终,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