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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管理规定12年来首次修订 严厉制裁学术不端

发布时间:2017-02-19 来源:网络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原《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自2005年9月1日实施。时隔近12年,教育部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共分7章68条,围绕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理念,凸显了突出高校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和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等五个方面的特点。

  2月16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多位专家、学者文章,对《规定》进行解读。

  促进创新创业

  《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

  此外,新《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一是将创新创业折算学分、计入成绩,二是建立了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三是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认为,这三项具体制度是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开始实施的具体措施。高校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口号的积极响应,是高校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大胆尝试,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业积极性。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则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马怀德表示,《规定》还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有助于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灵活结合,满足学生对教育选择个性化、多样化需求。这也是大学教育主动适应学生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着力培养应用型行业骨干的应有之义。

  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教授认为,《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的表述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新规定立法的起点和基础,贯穿整个新规定的内容,成为解释新规定具体条款的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是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其后增加多条落实这两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新时期学生权利的新诉求。三是新增第六章“学生申诉”,以一整章的篇幅对学生申诉的范围、机构、工作程序以及再申诉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系统规定,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意义重大。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麟、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唐澍也表示,将“学生申诉”单独作为一章,提高了“学生申诉”在新《规定》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将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落到实处。

  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严厉制裁学术不端

  马怀德认为,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新《规定》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尤其是对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行为给予了严厉制裁,规定“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纳入刑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为增加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但是,在考试范围上,新《规定》所规定的考试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还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试等。在构成要件上,新《规定》所规定的“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行为”,需要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而在《刑法》中,只要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即构成犯罪,不需要具有牟取利益这一主观目的。

  以学生发展为本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郭为禄教授表示,《规定》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为更好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和激发学生主体责任提供了创新空间。

  新规定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是新增的内容,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体现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首先,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法治观念,表明学生法律地位进一步得到提高;其次,该条款更契合青年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高等学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密切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了新课题,也为大学生发挥特长发展个性,参与学校管理服务,投身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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