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套考试责任规范与问责机制,通过权责关系的深层分析来正确认识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并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确定,保障利益主体责任的实现。
日前,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河南等地的替考案件以及河南、辽宁个别中学高考体育加分人数过多问题进行了通报。教育部已分别派出工作组赶赴河南、辽宁以及替考涉及的湖北等地指导督促查办工作,并再次重申,对高考替考、滥加分等案件要一查到底,对涉案人员一个不漏、零容忍。
部分考生通过徇私舞弊获得不同寻常的成绩,意味着平时努力学习、遵纪守法的考生则成了牺牲品,这既是对规则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此番教育部再次重申,对高考舞弊案件要一查到底,对涉案人员一个不漏、零容忍,足见教育主管部门治理高考舞弊行为的坚定决心。在专项整治和个案处理的同时,更要从根本上消除潜在舞弊者 的“搭便车”心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认为,当个体理性与组织规则或公共规则发生冲突时,个体机会主义行为就有可能出现。如果个别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开始即受到严厉惩罚,使之违规行为得不偿失,那么违规者本人会在以后行动中打消机会主义念头,而且其示范效应会震慑其他有机会主义念头的人。从系统性来看,眼下考试舞弊屡禁不止,显然是规章滞后、监管和惩戒机制失灵造成的。
考试舞弊犹如白蚁噬堤,舞弊行为一旦被忽略就会由小变大,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治乱象须用“重典”,对舞弊行为实施“零容忍”,关键是防止第一扇“破窗”出现,从根本上提高违法成本,以防止对舞弊者的破坏行为起到潜在的鼓励和纵容作用。只有坚持有案必办、有错必惩,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更没有特殊和例外,露头一个查一个,曝光一个打一个,让违法违规者无处遁形乃至付出惨重的代价,才能彻底治理舞弊问题。当然,堵终究不如疏,在倡言亡羊补牢的同时,更应关注事前防范。
有人说,光有品行没有知识是脆弱的,但没有品行光有知识是危险的,是对社会的潜在威胁。学校必须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敬畏意识,使学生形成对社会秩序、法律法规的自觉认同与遵守,绝不能容忍弄虚作假。作为学生,理应远离舞弊,坚守底线。作为教师,尤应远离舞弊,洁身自好。至于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远离腐败,勇于担当。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做到: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要对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有所交代,及时向公众解释清楚自己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在完成后如有差错或损失,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罚当其责。
教育的本质在于对学生人格的塑造和培养,如果在教育中允许舞弊成为获取成绩的手段,势必会冲击正常的社会体系。面对屡禁不止的考试舞弊现象,建立一套考试责任规范与问责机制,通过权责关系的深层分析来正确认识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并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确定,保障利益主体责任的实现,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需要指出的是,防范和杜绝高考舞弊,教育主管部门固然责无旁贷,但仅靠教育部门自身努力还远远不够,更需要调动考生、考生家长、舆论媒体等社会各方力量,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