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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体检标准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10
民航招飞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
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
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
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
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
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7.3 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110次。
7.4 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P-R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P-R间期在小于等于0.30s的 I度房室传导阻滞;QRS间期小于0.12s的室内传导阻滞;
c)右束支传导阻滞;
d)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度;
e)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f)偶发性早搏。
7.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8 消化系统
8.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8.2 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
8.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
8.4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5 不应有胆囊息肉。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
8.6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可视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可视为合格。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合格。
9.4 不应有痛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5 不应处于妊娠期。
9.6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RPR)不应为阳性。
10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2 运动系统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
14.2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 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 不应有夜盲。
14.7 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14.8不应有显斜视。 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9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
14.10 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2 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应有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14.14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
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
14.14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
14.15 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6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
15.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重度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应有眩晕史。
15.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15.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