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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在渝招生各普通高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等工作,进一步提升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我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切实保障高考公平公正,现将《重庆市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全力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

1.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包括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高职分类考试等,下同)组织、考试疫情防控、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处置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招委会主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普通高校是本校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区县教育部门、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从严从实做好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2.扎实防疫举措。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要求,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考防疫列入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重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强化命题制卷、考点考场、考试评卷、招生录取等场所防疫举措,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原则上安排接种过疫苗的人员担任考务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好考生和考务人员日常体温测量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落实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原则上由卫生健康部门或疾控机构安排)的要求,规范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隔离设施,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认真落实入场体温检测、考场全面消毒、通风、保持间距等措施。要开展全覆盖式防疫教育培训,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守住不因组织考试引发疫情传播的底线。有关高校要合理安排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时间,积极采取线上等非现场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

3.强化安全保密。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细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要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加大人员入场检查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强化考点手机存放管理,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场,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考点巡考、考场视频回放制度。要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和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升级,有效屏蔽无线电作弊信号,推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强化部门协作机制,联合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的能力。考试过程中发生突发和失泄密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快速妥善处置。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市教委。

4.强化信息安全。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要加强考生志愿填报账号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

二、持续推动普通高校招生改革

5.强化条件保障。各区县要继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4号)要求,持续做好考试招生保障工作。要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等要求,支持普通高中建设,加快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确保2022年底实现56人以上大班额占比控制在5%以内。要合理安排师资,通过新聘教师、转岗、县域内流动等方式,确保中学都能够开足开齐相关课程。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严禁与社会机构联合举办复读班。

6.加强教学管理。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人才培养需要及高校选科要求,指导督促辖区内高中学校加强对高中学生选科的指导,加强生涯规划教育,帮助学生客观准确地找准定位、规划设计未来发展,处理好个人发展与国家需要、社会需求的关系,引导鼓励学生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自身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要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高中选课走班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21号)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高中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开足课时,合理确定选课时间,严禁误导、强制、代替学生选科,严禁提前开展选科走班。

7.推进高职分类招生。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和选拔制度,优化“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推动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使高职分类招生成为我市高职专科层次招生主渠道。稳步开展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专科)院校贯通分段培养智能产业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加强中职类考生免试资格审核,确保招生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中职与高职(专科)贯通培养项目和中职与本科贯通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转段招生。

8.稳步推进加分照顾政策改革。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的通知》(渝教发〔2020〕11号)规定,从2023年起,在“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中增加高中阶段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三统一”的条件要求(高中阶段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在户籍所在区县中学连续三年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享受),并取消现行地方加分项目(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安民警子女录取时加5分投档加分项目)。从2022年起,取消“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在高一新生入学、各学期开学等关键节点,明确告知考生和家长政策调整时间节点、政策调整内容,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实施。

三、大力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9.深入落实专项计划。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含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和高校专项),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落实到位。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往年放弃入学的相关考生信息反馈市教育考试院。有关高校要统筹做好专项计划录取考生培养工作,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加大培养帮扶力度。

10.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9号),会同公安机关、人力社保和医保部门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审核,严格审核考生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严格落实考生特别是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须经区县、学校、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名的要求。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规范高中招生和办学行为,严格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伪造学籍、人籍分离、违规招生、违规借读等行为,维护高考招生秩序。要强化对未参加我市中考的市外户籍学生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市外学生以中职招生名义迁移户籍到我市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其就读。

11.严格落实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政策。非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材料)。各区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组织中学在高一新生入学、各学期开学等关键节点,通过签署政策知晓书等形式,提醒报名所需相关手续,确保学生和家长熟知报名政策。对不符合我市报名条件的,要及时通知其回户籍地报名。

12.规范特殊类型招生。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要求,严格资格审核、考试组织,进一步提高考生专项测试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不得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考生文化课成绩标准。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宣传引导、完善考试招生办法、规范考试招生管理,稳步推动高校艺术类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改革,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落实到位。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相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2024年起,符合生源省份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四、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监督管理

13.严肃招生纪律。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争抢生源。要加强对招生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和解读招考政策。

14.强化信息公开。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认真落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合理设置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监督。授权普通高校组织的单独考试招生及高校专项、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类型招生以及部分普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要求和录取的考生资格信息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各高校招生章程须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并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

15.严格入学资格复查。各高校要继续坚持报到后全面体检、复查和进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的办法,严查不符合条件违规报考学生和冒名顶替学生。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准考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核查,严格比对新生照片和关键信息。要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综合评价招生及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逐一核查。要对艺术、体育专业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16.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加强考试招生全过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五、提高考试招生服务水平

17.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进一步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转变简单以高考成绩评价学生、以录取分数线评价高校的做法。除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应公开的招生信息外,考生的报名信息、成绩信息以及录取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要加强对中学和教师等主体的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严禁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各区县教育部门、中学和培训机构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严禁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18.优化考生服务。各区县教育部门,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普通高校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为考生提供全流程服务。考试期间,要强化对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志愿填报期间,要为考生和家长提供24小时志愿填报指导咨询服务,充分发挥中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高三年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政策培训,增强志愿填报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发布招生预警信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违规开展志愿填报指导、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的经营机构进行治理。严禁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等社会机构合作,通过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

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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