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招聘单位在设置岗位专业条件时,除参考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外,应根据招聘岗位工作职责及实际用人需要,将职业教育、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一并纳入参考范围。在应聘人员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将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将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学专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通知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的范围。高技能人才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称号获得者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等称号获得者和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部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相关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含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成员,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省部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
通知指出,相关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补充所需技能人才,可专项招聘职业院校毕业生。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专项招聘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招聘的,用人单位应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3—5年最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